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,如何保留证据?
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,很多劳动者在入职一家用人单位的时候,都会要求签署《劳动合同》。毕竟签署了《劳动合同》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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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有的用人单位,也在《劳动合同》中耍一些小聪明,例如我之前遇到过的咨询里面,有一家单位他是搞培训行业的,因为培训行业有特殊期,在3-5月份时间内特别忙碌,而6-8月份又相对空闲,所以就在《劳动合同》内约定,员工已经知晓行业的特殊性,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,在3-5月份不得提出离职,6-8月份可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。
今天所要讲的是,员工是否有离职的自由?如果保留自己自由离职权的证据?
【1】员工是否有离职的自由?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离职,主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即可解除劳动合同。
问1:劳动合同的约定,能否排除自由离职权?
不能。合同的约定不能与法律法规所违背。双方只能协商离职的时间,可以小于30天,不能大于30天。很多单位当天提,10天就能走,这是可以的。
问2:离职是否需要批准?
不需要。注意《劳动合同法》里表述的是,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可。通知不代表申请。所以在离职的时候,如果是提离职申请,或许存在些许争议。
问3:离职是否需要正当理由?
不需要。离职因为不需要单位的批准,所以不需要理由,“世界那么大,我想去看看”,多么潇洒的离职通知。
【2】如何保留自由离职权的证据?
在上文已经说过了,离职是需要书面通知的,也就是说口头通知说说离职,这个是没有效力的。因此,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(书面形式)时,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,以证明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。
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,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(如快递详情单、微信聊天记录等),否则 纠纷时,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员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,擅自离职,那就被动了。